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8號
NTDM,113,簡上附民,8,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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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鍾桂芬


附民被告 劉又齊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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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