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又齊
選任辯護人 楊淑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
21日112年度投金簡字第4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
11年度偵字第6327、7765、8544號、112年度偵字第297、2965號
;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344、3506號),提起上訴並
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838、6150、6358、8
877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適用通常程序,並自為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又齊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又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應能預見倘任意將金融帳戶帳號 、個人身分資訊提供他人,極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為犯罪工 具,並使詐騙集團成員之身分獲得隱蔽。但仍基於即便他人 以其名義申辦之帳戶詐騙錢財並隱蔽身分,亦不違其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1日某時,將其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二、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起,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 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各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 間」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隨即遭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因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案以下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的證據,當事人均表示沒有意 見,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簡上卷第222至226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或作成,並無違法或不當等 不適宜作為證據的情形,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劉又齊坦承全部犯行,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
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 示證據附卷可稽,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多名被害人,侵害他人之財產 法益,同時幫助洗錢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 助犯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依照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經對比新舊法條文義後, 新法必須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輕其刑, 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被告在審判中自白,故應適用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 減輕之。
㈤移送併辦部分(告訴人陳妍伶、白珮寧、肖芊鳳、楊均尊、 鄭福進、吳仙棟、廖詩芸、李建佑、姜嘉謀及被害人李維銓 、鍾銘矩、李鳳嬌部分)與本案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 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檢察官之上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以:本案詐騙金額甚鉅,被 告迄今未賠償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損失,犯後態度不佳 ,原審量刑過輕;併案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 併予審理,判決容有未洽,請依法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 判決等語。
㈡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規定:「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 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 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同法第452條規定:「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 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 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 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
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㈢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本案之被害人人數及被害金額均因檢察官於上訴 後移送併辦告訴人肖芊鳳、楊均尊、鄭福進、吳先棟、廖詩 芸、李建佑、姜嘉謀及被害人李維銓、鍾銘矩、李鳳嬌等人 遭詐欺部分之事實而有所擴大、被告於上訴後與部分被害人 達成調解,原審所斟酌之量刑基礎已有變動,亦為原審所未 及審酌,且本院依下述理由,量處被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 刑,故不得以簡易程序判決。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予以撤銷改判,並自為第一審判決。
五、本院審酌:⑴被告於前有因賭博案件經論罪科刑之素行紀錄 ;⑵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並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共新臺 幣(下同)1,247萬9,810元之損害;⑶被告所為使執法人員 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亦使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求償無門;⑷被告於審理時坦承犯行,雖與7位告訴人及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有部分已履行調解條件亦有部分持續履 行中,此有本院電詢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電話紀錄表可參, 然仍未與其餘16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調解或賠償,即未 和解或調解之金額高達740萬7,000元之犯後態度;⑸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在桌遊店擔任員工、 未婚、有母親、弟弟及妹妹需要扶養、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 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雖為本案犯行,惟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獲有報酬 ,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3人被詐騙金額部分: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 ,只要合於該項規定,法院固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 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 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沒收。 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3人被詐騙而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 均已由取得本案帳戶資料之身分年籍不詳之人轉匯至其他金 融帳戶,是被告對於該款項既無事實上管領權,自無庸再依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本案帳戶資料部分:
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雖係供本案作為受匯、轉匯告訴人及被 害人等23人遭詐欺款項之用,但該帳戶業經警示,已無從再 供犯罪之用,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
七、本案既由本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 決。被告、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二審管轄法 院。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宇軒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簡汝珊、胡宗鳴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晴玲提起上訴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備註 1. 告訴人 呂耀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中旬向呂耀澎詐稱在「富達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呂耀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4日11時20、35分 100萬元、 20萬元 起訴書 2. 告訴人 張凱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向張凱鈞詐稱在「摩根資產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張凱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5日13時25分、7月12日11時58分 120萬元、 30萬元 3. 告訴人 許書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向許書婷詐稱在「新光金控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許書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6日10時32分、12時55分 1萬元、 5萬元 4. 被害人 詹珺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前某日向詹珺宇詐稱在「摩根資產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詹珺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7日12時17分 60萬元 5. 告訴人 吳昭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7日前某日吳昭賢向詐稱在「普誠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吳昭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8日12時39分、7月11日12時2分 40萬元、 3萬元 6. 告訴人 韋宛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向韋宛妤詐稱在「富達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韋宛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8日14時12分、7月13日11時7分 44萬元、 42萬元 7. 被害人 張瑜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向張瑜芳詐稱在「摩根大通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張瑜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8日14時20分、7月18日11時46分 50萬元、 30萬元 8. 告訴人 鍾桂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份向鍾桂芬詐稱在「富達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鍾桂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1日11時42分 93萬元 9. 被害人 張春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向張春寶詐稱在「摩根資產app」投資可獲利,致張春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1日13時56分、7月15日10時57分 48萬元、 21萬2810元 10. 告訴人 莊文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向莊文山詐稱在「富達」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致莊文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0時31分 50萬元 11. 告訴人 歐合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向歐合利詐稱在「富達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歐合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2日14時8分 5萬元 12. 被害人 陳妍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向陳妍伶詐稱在「國開金融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陳妍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7日11時58分 140萬元 112偵3344、3506併辦意旨書 13. 告訴人 白珮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向白珮寧詐稱在「Biter coin」、「北方信託」、「富達證券」等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白珮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7日13時33分 111年7月15日9時15、15、16分 5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5萬元 14. 被害人 李維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向李維銓詐稱在「摩根資產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李維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4日15時1分 17萬7000元 112偵4838、6150、6358併辦意旨書 15. 告訴人 肖芊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中向肖芊鳳詐稱在「新光金控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肖芊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6日12時52分 20萬元 16. 告訴人 楊均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向楊均尊詐稱在「富達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楊均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8日10時42分 28萬元 17. 被害人 鍾銘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4日向鍾銘矩詐稱在「摩根資產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鍾銘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4日12時8分 100萬元 112偵8877併辦意旨書 18. 告訴人 鄭福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向鄭福進詐稱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致鄭福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5日10時52分 5萬元 19. 告訴人 吳仙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底向吳仙棟詐稱在「新光金控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吳仙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8日13時03分 30萬元 20. 告訴人 廖詩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廖詩芸詐稱在「富達app」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廖詩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3日10時40分 17萬元 21. 被害人 李鳳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向李鳳嬌詐稱在「摩根資產app」投資可獲利,致李鳳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3日12時1分 60萬元 22. 告訴人 李建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5日向李建佑詐稱在「ETX app」投資外匯可獲利,致李建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5日11時18分、7月11日11時11分、7月18日10時55分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23. 告訴人 姜嘉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向姜嘉謀詐稱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姜嘉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7月11日11時20分 3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名稱 1. 呂耀澎 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單及存簿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9801號警卷第33-55頁) 2. 張凱鈞 LINE對話紀錄、存簿影本及匯款單、假投資產app交易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06號警卷第167-198頁) 3. 許書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9801號警卷第63-79頁)、交易紀錄、假投資APP頁面、LINE對話紀錄等截圖(2965號偵卷第12-29頁) 4. 詹珺宇 網銀轉帳紀錄、假投資app交易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詐騙文件、匯款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06號警卷第75-127頁) 5. 吳昭賢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假投資app及LINE對話、轉帳紀錄截圖、匯款單及存簿影本(9801號警卷第86-160頁) 6. 韋宛妤 匯款單及存簿影本、LINE對話紀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327號偵卷第28-44頁) 7. 張瑜芳 匯款單、網銀轉帳紀錄、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06號警卷第207-233頁) 8. 鍾桂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及匯款單(8544號偵卷第8-10、55-63頁) 9. 張春寶 匯款單及存簿影本、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06號警卷第135-155頁) 10. 莊文山 匯款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9001號警卷第42-48頁) 11. 歐合利 LINE對話紀錄、匯款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9001號警卷第55-67頁) 12. 陳妍伶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匯款單(3344號偵卷第12-14、49-91、99-101頁) 13. 白珮寧 轉帳紀錄截圖、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506號偵卷第42-124頁) 14. 李維銓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單(4838號偵卷第17-18、27-32頁) 15. 肖芊鳳 匯款單及轉帳截圖、LINE對話紀錄(7845號警卷第9-21頁) 16. 楊均尊 匯款單、LINE對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6402號警卷第58-79頁) 17. 鍾銘矩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單、假投資app交易紀錄、LINE對話紀錄(6713號警卷第75-99頁) 18. 鄭福進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簿影本及匯款單、LINE對話紀錄(6713號警卷第105-177頁) 19. 吳仙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存簿影本及匯款單(6713號警卷第185-211頁) 20. 廖詩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及網銀轉帳紀錄(6713號警卷第221-239頁) 21. 李鳳嬌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及存簿影本、LINE對話紀錄(6713號警卷第244-264頁) 22. 李建佑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app交易紀錄、存簿影本(6713號警卷第279-377頁) 23. 姜嘉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6713號警卷第385-3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