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字第95號
原 告 林金發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琇敏
邱琇英
邱星富
邱星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送達被告邱星富之住所地址有誤,送達不合 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