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
原 告 楊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坤男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即原告提出之汽車讓渡書上記載之讓渡金額),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