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228號
TNEV,113,南簡補,228,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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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方睿鑫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林裕展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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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