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887號
TNEV,113,南簡,887,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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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87號
原 告 杉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博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6萬6,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07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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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杉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