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858號
TNEV,113,南簡,858,202406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58號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訴訟代理人 王泓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納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
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1/1頁


參考資料
摩托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