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837號
TNEV,113,南簡,837,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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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鄭丞智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伯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曾伯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3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22,483元(
計算式:322,318元+起訴前利息1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3,03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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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