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94號
原 告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籃顏美雲
訴訟代理人 王玉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慶忠律師即陳啟璋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00元【計算式 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 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