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嶽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䕒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