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05號
TNEV,113,南簡,105,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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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水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俊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05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
3,82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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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