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郭藍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瑕疵擔保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0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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