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黃德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安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
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外,被告戶籍址為府
東戶政事務所東區辦公處,請原告併予查報被告有無其他住居所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