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229號
TNEV,113,南小補,229,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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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定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玖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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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