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679號
TNEV,113,南小,679,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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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涴琳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曾涴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0,2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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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