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535號
TNEV,113,南小,535,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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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柯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3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97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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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