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514號
TNEV,113,南小,514,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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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5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何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0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5,163元,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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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