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465號
TNEV,113,南小,465,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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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關宇宏
被 告 鄭睿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4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1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64元,及其中新臺幣13,364元自民國112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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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