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蔡宗憲
被 告 林歆祤即林雯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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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庭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 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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