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許應登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賈久立即立成米店
訴訟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
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兩造請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前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