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13年度,15號
TNEV,113,南勞簡,15,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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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許應登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賈久立即立成米店

訴訟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
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兩造請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前提出爭點整理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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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