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222號
TNEV,112,南簡,1222,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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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乃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春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8,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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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