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3年度,380號
TPBA,113,訴,380,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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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江慶洲

張豐年

徐宛鈴

呂淑

陳怡萱

張慧盈

李芷瑋

林天立(原名:林冠緣)


林家安

梁家禎

許心欣

許金水

王文村

陳欽全

廖明田

馮詠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冠輝 律師
林妤芬 律師
被 告 環境部
代 表 人 彭啓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參 加 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許茂新(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薛富盛,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彭 啓明,業經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17頁 至19頁),經核並無違誤,應予准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 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 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緣開發單位即參加人(民國111年7月27日改制前為科技部中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於111年間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111年7月27日改制前為科技部)提出「中部 科學園區臺中園區擴建二期開發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環境 影響說明書(下稱系爭環說書),經被告(112年8月22日改制 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111年6月28日專案小組初審會 議、111年10月3日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111年12月5日 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及提經被告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 評)審查委員會112年2月8日第435次會議決議通過環評審查 ,並經被告以112年3月1日環署綜字第1121024074號公告(下 稱原處分)揭示系爭環說書審查結論。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訴願決定就原告江慶洲張豐年徐宛鈴呂淑慧、陳怡 萱、張慧盈李芷瑋林冠緣林家安梁家禎許心欣許金水王文村部分駁回;其餘部分不受理。原告仍不服,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四、經查,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開發單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則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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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