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53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昌汽車貨運行、李永河、陳伯森、陳
惠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陳惠真」抑或「陳惠眞」,並提出相對人陳
惠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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