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539號
TCDV,106,司票,5539,201708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53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昌汽車貨運行李永河陳伯森、陳
惠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陳惠真」抑或「陳惠眞」,並提出相對人陳
  惠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