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59號
原 告 彭書桓
上列原告因給付補助款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
日台內法字第112004890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內政部國土
管理署,代表人:吳欣修(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