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03號
原 告 陳允庭
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
1月24日台內法字第113000049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
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
吳欣修(署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