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292號
TPEV,113,北補,1292,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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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劉宗諺
指定送達址:花蓮縣○○鄉○○○○街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陳玉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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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