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日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羚
訴訟代理人 張家河
上列原告日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因與被告莊淑惠間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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