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231號
TPEV,113,北補,1231,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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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868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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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