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139號
TPEV,113,北補,1139,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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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李振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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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