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130號
TPEV,113,北補,1130,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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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盧建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宛蓁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士小字第1992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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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