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115號
TPEV,113,北補,1115,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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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劉生財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款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
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41萬5100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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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