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立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漢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萬1192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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