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987號
原 告 江柔錚(即江惠彬)
林世仁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13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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