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3407號
TPEV,113,北簡,3407,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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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洪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9時29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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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