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2512號
TPEV,113,北簡,2512,2024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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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弘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章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955元
,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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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