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094號
TPEV,113,北簡,1094,202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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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桃
園市私立龍潭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胡世賢
訴訟代理人 黃秋瑾

藍詠潔
被 告 林永安

兼訴訟代理
林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養護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姿好」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姿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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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