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003號
TPEV,113,北簡,1003,2024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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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3號
上訴人 蔡淯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芷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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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