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消小字第8號
原 告 許瑞宏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傅祖聲律師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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