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救字,113年度,53號
TPEV,113,北救,53,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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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張雅柔
代 理 人 吳采凌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翁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 3年度北司簡調字第835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紙 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 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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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