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933號
TPEV,113,北小,933,2024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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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孫國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佩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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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