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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1262號
TPEV,113,北小,1262,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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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黃雨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莊碧繁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楊莊碧繁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 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楊莊碧繁」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楊 莊碧繁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難以確 定「楊莊碧繁」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 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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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