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涵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91元(上訴狀誤載為38,89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