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4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訴訟代理人 孫旭廷被 告 葉素珍 晁德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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