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3364號
TPEV,112,北簡,13364,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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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6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孫旭廷
被 告 葉素珍
晁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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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