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3547號
TPEV,112,北小,3547,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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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
原 告 高崇中

被 告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訴訟代理人 許琇婷
被 告 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李衍
蕭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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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