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就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96號
TCBA,111,訴,96,202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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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傅政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代 表 人 史浩誠
訴訟代理人 楊欽
上列當事人間榮民就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榮民就養事件,前於民國111年8月4 日裁定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0號行政訴訟 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最高行政法院於113 年5月16日以111年度上字第946號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於該案 之上訴確定,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故依上述規定, 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張鶴齡
法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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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