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再字,113年度,5號
TCTA,113,交再,5,2024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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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再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吳浩治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5月27日113年度交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
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限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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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