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268號
TCEV,113,中補,2268,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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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劉秀卿
訴訟代理人 林岳
被 告 徐茂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412,656元(詳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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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