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依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