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219號
TCEV,113,中補,2219,202406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19號
原 告 林清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秉迅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