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159號
TCEV,113,中補,2159,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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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賴震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紘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提出本件事故受損車
輛修復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之收據,及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如該車輛非原告所有
,應另陳報請求權依據,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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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